问:9岁女孩毛毛在参加托管班活动过程中,与托管班老师、学生等一同穿行托管机构所在小区的内部道路时,被骑行中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。毛毛的父母将骑电动车的郭女士、经营托管班的某教育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、营养费等费用。请问,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责任吗?
答:居民在相对安全的小区内部可以降低其安全注意义务,但并不免除其安全注意义务。事发时毛毛系年满9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理应对基本的道路安全常识有一定的认知。根据监控录像显示,事故发生时,毛毛从郭女士行驶方向的左侧突然跑出,其跑出前没有停顿、观察等动作,导致郭女士来不及采取刹车、躲避等措施,毛毛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,故应减轻郭女士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事发时,某教育公司的一名老师独自先行通过人行横道,未有对横穿马路的学生进行提示、保护的行为,毛毛跑步穿行道路时亦未有老师对其行为进行制止,某教育公司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,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结合某教育公司的过错程度,酌情确定其在郭女士的赔偿范围内承担50%的补充责任。
居民小区内部道路狭窄,活动人数较多,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在小区内部道路行驶时需集中精神、注意观察、减速慢行,在小区内的居民尤其是老人、孩童亦应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活动,避免意外发生。未成年人单独出游、游学的现象逐渐增多,监护人无法时刻守护在未成年人身边,因此加强安全教育,让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就显得尤重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