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情回顾】
今年2月,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开庭审理。庭审过程中,张某和案外人王某就王某是否应被追加为该案原告产生争议。张某称其与王某为雇用关系,而不是合伙关系。王某则称,自己和张某对案涉加工厂均有投资,且自己投资的数额高、张某投资的数额低,张某主要负责加工厂的管理和记账工作,自己没有给张某发过工资,双方为合伙关系并共同经营加工厂。
【法官释法】
法院在审理中查明,案涉加工厂是由张某和王某合伙开设、共同经营的,张某的陈述与事实不符。张某故意对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,其行为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,损害了司法权威,依法应给予惩戒,遂决定对张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。后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,依法判决原告张某胜诉。尽管张某赢了官司,但依然要为虚假陈述行为付出代价。
诉讼诚信是司法公正的基石,任何试图以谎言干扰审判的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当事人应诚信诉讼,切不可自作聪明作虚假陈述、提供伪证,否则不仅将面临罚款、拘留等司法惩戒,而且会在诉讼中承担不利后果。
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:“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(一)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;(二)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;(三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,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,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;(四)对司法工作人员、诉讼参加人、证人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、协助执行的人,进行侮辱、诽谤、诬陷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(五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;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,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法律尊严不容践踏,司法权威不容亵渎。任何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,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,自觉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,绝不能存有侥幸心理,试图通过虚假陈述、提供伪证、歪曲事实等方式扰乱正常诉讼活动、挑战司法权威,否则终将付出代价。
